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2017年城市建设暨城市管理提升年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合办〔201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临时设施排查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排查整治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
二、 排查整治内容
1、是否存在工程已完工,临时设施尚未拆除问题;
2、是否存在改变临时设施设计用途(如改变为经营用房、对外开设小门面、食堂、餐馆,出租为仓库、料场等)问题;
3、是否存在临时设施破损、污染(如乱涂乱画、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
4、是否存在其他问题。
三、 排查整治要求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对工程已完工的项目,临时设施要立即组织拆除;对改变临时设施用途,或者污染、破损的,要立即整改;工程尚未完工,但临时设施已完成设计使用用途,不再使用的,也要立即拆除;工程未完工且临时设施仍需按原设计用途继续使用的,要确保其完好、整洁,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要在工地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工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对迟报、瞒报、消极应付、整改不力等情况,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排查出的问题,各项目部要认真填写《合肥市建筑工地临时设施排查整治表》,并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对排查无问题的,也要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各项目部务必于4月10日前完成排查上报工作;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市管项目将表格直接报送至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551-62838012。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项目将表格报送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监督机构。
市城乡建委将组织督察组开展随机抽查,对未按规定落实通知要求的,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