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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


来源:安徽国信建设集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浏览次数:4795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6〕22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省有关部门: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奖励。为规范评审工作,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活动(以下简称“黄山杯”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黄山杯”奖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发布。实行总量控制,每两年评选一次,不超过200项。

    申报名额根据各市(省直管县)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管理状况和质量创优活动开展等情况确定。

    第三条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黄山杯”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黄山杯”奖的评选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评选办法、评选条件,建立专家库。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建筑业企业按条件推荐专家,经遴选后组成“黄山杯”奖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专家连续参加核查工作不超过3年。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 参与评选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黄山杯”奖工程评选应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技术标准。“黄山杯”奖的评选坚持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企业自愿申报、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黄山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建设工程。具体工程规模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工业建设项目,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三)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四)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七条 申报“黄山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家且应承担设备、电气安装,以及装饰装修等主要分部工程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核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黄山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仍有甩项(包括初装修建筑)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项目没实行信用综合评价的;

    (六)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申报工程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已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应是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

    (三)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专业部门优质工程奖;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称号;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四)申报工程应为已经竣工的工程,且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五)申报工程所在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同意推荐;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应由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门同意推荐。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黄山杯”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申报,也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申报。“黄山杯”奖的申报资料由组织申报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一条“黄山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黄山杯”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市(省直管县)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市(省直管县)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将纳入本地“黄山杯”奖创建项目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三个月内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二)提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申报单位向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向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门申报。

    (三)推荐申报。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省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按照“黄山杯”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申报名额内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申报。

 第五章    工程评选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创优重在过程管理。各市(省直管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包括交通、水利)应加强创优过程监管,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检查系统(监管通)对纳入创优计划的工程开展全面检查,其中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阶段必须检查,并出具创优监督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省级质量检查,对创优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省交通、水利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的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全面核查或按比例核查,核查项目按“双随机”方式确定,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创建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基本概况、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及亮点;

    (二)听取质量监管部门对工程创建各阶段检查评估意见的介绍;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调查使用单位(住宅工程为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意见,住宅工程按户进行问卷调查;

    (五)查阅工程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等;

    (六)召开核查组会议,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工程项目进行排序。核查报告需经核查组组长签名负责,排序表需经核查组全体专家签名确认;

    (七)反馈核查情况。核查组集中反馈工程核查情况,对因核查不通过而造成的申报指标缺额,不得补报新的项目。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黄山杯”奖评审会。评审工作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同志、专家组组长、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省直管县)评委不超过评委总数三分之一。专家组组长和市(省直管县)评委原则上连续参加评选不超过3年。评审会必须有2/3以上的评委本人到会,评审会在听取汇报后,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到会人数2/3及以上同意票的工程,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包括申报工程概况(含图片影像资料)、过程检查评估报告、市(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省级核查结论等内容公示期10天。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七条 获“黄山杯”奖的工程,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并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黄山杯”奖的工程,撤销“黄山杯”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条 参与“黄山杯”奖评选工作的评审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市(省直管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包括交通、水利),交通、水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参与专业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我省援建或承建的境外项目申报“黄山杯”奖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管[2008]1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