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维办[2014]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发)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机构,各有关单位:
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也将进入结算支付高峰,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足额领取工资顺利返乡过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春节前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监管队伍和维权“窗口”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充实到农民工维权“窗口”工作,维权“窗口”应做到“有专职人员、有投诉电话、有固定场所、有工作职责”,确保机制高效运转,受理处理投诉案件迅速及时。
2.各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在拨付工程项目的各类款项时,应优先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监督其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款项足额到位,不得以房屋、有价证券等无法及时兑现的动产或不动产兑付农民工工资款项。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招用无资质队伍、肢解发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若处置不当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并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其所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应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对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包、违法分包、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
4.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为所分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规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保存工资发放表,严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班组长代发工资。因工资由班组长代领代发,发生工资挪用、克扣、拖欠或其他纠纷,由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5.各监理企业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负监督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监督施工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项目情况。否则,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6.对已经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在建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文件精神将专户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否则,将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4]111号)文件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全面开展排查,实施重点监控
各施工单位应对在建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逐一排查,加强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隐患的项目的管理,杜绝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梳理排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发出预警,实施重点监控并督促整改,按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对违规责任主体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信息平台,制定应急预案
1.各单位要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等通讯手段建立高效的信息联系平台,各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维权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并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维权维稳工作信息顺畅。
2.各单位应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资金,如遇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级维权机构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妥善处理,并逐级报告,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提前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返乡工作
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5年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之前做好农民工返乡各项工作安排,落实专人负责工地留守农民工的生活,确保农民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设领域维护农民工权益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